国务院修改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的部分内容
近日,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
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其中,根据简政放权的需要,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中已经取消的资格认定内容进行的:
1
删去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。
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。
2
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“情节严重的,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”。
第二十五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,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、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,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、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,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,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,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。
(来源:人民日报)
苏公网安备3201050201106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