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(日本版REAC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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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7月30日,日本经济产业省、厚生劳动省、环境省发布G/TBT/N/JPN/307号通报,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。内容如下: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(以下称为“法案”) 第6和11条,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: 1.全氟辛烷磺酸(PFOS)及其盐类; 2.全氟辛烷磺酰氟(PFOSF); 3.五氯苯; 4.α六氯环己烷; 5.ß六氯环己烷; 6.林丹(丙体六氯环己烷); 7.十氯酮; 8.六溴联苯; 9.四溴联苯醚; 10.五溴联苯醚; 11.六溴联苯醚; 12.七溴联苯醚; 根据法案第13条,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、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: <PFOS及其盐类> 1.航空液压液; 2.纱线处理剂; 3.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(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); 4.金属电镀; 5.半导体防反射涂层; 6.工业用复合磨料; 7.灭火器灭火泡沫; 8.杀虫剂和蚂蚁诱饵; 9.印刷纸; <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> 1.涂料; 2.粘合剂 该通报拟于2009年10月批准,2010年4月生效。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。 |
苏公网安备32010502011068号